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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〔2006〕772号
2006-08-15

政策法规库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
【文 号】 国税函〔2006〕772号
【成文日期】 2006-08-15
【是否有效】 全文有效
重庆市国家税务局:

你局《关于购进整车改装的专用汽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》(渝国税发〔2006〕98号)收悉,批复如下:

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33号)中有关用车辆底盘(车架)改装、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(车架)改装、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(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)征收消费税的问题,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。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,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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